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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名老人入坑,千万“养老钱”被骗,赶紧提醒咱爸妈!

发布时间:2022-05-26 16:58 来源:豫法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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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有句俗话叫“养儿防老”,但随着人口老龄化、生育率下降、就业压力、子女教育等因素影响,使得老年人的赡养问题日益突出。伴随着“银发时代”的到来,老年人对养老服务的需求也在迅速膨胀。不少违法分子遂把目光盯准了老年人的钱袋,以高回报承诺,诱骗老年人进入投资骗局。由于老年人信息获取渠道单一,对信息的分辨能力不足,更容易落入犯罪分子的圈套、陷阱。被骗老人在遭受财产损失的同时更承受巨大的心理压力,严重影响晚年生活幸福感、获得感,一不小心“养老”变“坑老”。
        近日,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关于涉养老投资骗局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案件。

  医疗养老做幌子非法集资骗钱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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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潘某某系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的客服部经理,负责招聘、组织客服部人员以“医养结合 养老服务”的名义,通过讲课、发放宣传单等方式对外宣传公司融资政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经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报告审计,2016年以来,潘某某及其团队共帮助方某某发展会员536名,协助收取各类会员养老服务费4484余万元。截止案发,所吸收的公众存款尚余2299万元未予返还。另查,被告人潘某某所组织的客服部按其吸收存款金额比例的20%提取佣金。经审计,被告人潘某某所在客服部提取佣金共计819万元。

法槌敲响时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潘某某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性质和量刑情节,以被告人潘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被告人潘某某退赔集资参与人损失819万元;依法追缴被告人潘某某所有涉案财物用以返还集资参与人。本案宣判后,被告人潘某某认罪认罚,服从判决。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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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卉   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级法官

        近年来,非法吸收老年人群体存款现象屡禁不止,被告人以老年人关心的养老问题为诱饵,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代办“养老保险”、宣传“以房养老”等方式非法吸收老年人的资金并肆意挥霍,最终导致吸收的资金无法返还,严重侵害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甚至造成部分地区受侵害老年群体老无所依、老无所养,以老年受害人为主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因此,为杜绝养老诈骗不法犯罪的发生,维护广大老年人的财产权益,对于该类犯罪的打击已经刻不容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