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冬奥吉祥物“冰墩墩”深受大家的喜爱,个别不法商家利用吉祥物形象非法牟利,甚至恶意抢注商标。什么情况下“冰墩墩”可以依法合规地使用,需要履行哪些手续,遵守哪些规则呢?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打击恶意抢注“冰墩墩”等商标注册
近期,北京快侦、快诉、快判一起制售盗版冬奥吉祥物冰墩墩、雪容融玩偶案,犯罪嫌疑人任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万元,成为全国首例侵犯北京冬奥吉祥物形象著作权刑事案件。
怎样使用“冰墩墩”“雪容融”吉祥物形象等才是合法的?中宣部版权管理局副局长、一级巡视员汤兆志介绍,从版权角度而言,除了法律特别规定,比如著作权法规定的,为个人的学习、研究、欣赏而使用作品,或者为了新闻报道,媒体中不可避免再现一些作品的内容,除了这些合理使用的情形外,其他未经许可的著作权意义上的使用行为,都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
“比如有的商家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生产玩具、玩偶或者将其用于服装、玩具等等周边衍生产品的行为,都可能触犯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构成侵权。损害公共利益的,还将会受到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1月下旬,国家版权局会同工信部、公安部等6部门联合开展为期两个月的冬奥版权保护集中行动。截至目前,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办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件240多件。
国家知识产权局14日发布《关于依法打击恶意抢注“冰墩墩”“谷爱凌”等商标注册的通告》,其中提到,依法对 “冰墩墩” “谷爱凌”等429件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对已注册的“雪墩墩”“谷爱凌”等43件商标依职权主动宣告无效。
“冰墩墩”使用规范 分为商业和非商业两种情况
北京冬奥组委14日发布“冰墩墩”使用规范。规范明确,北京冬奥吉祥物“冰墩墩”是北京冬奥组委的重要财产,北京冬奥组委对“冰墩墩”的形象依法享有著作权、注册商标专用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对“冰墩墩”中英文名称还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因此,任何人对“冰墩墩”形象或者名称的使用,都应当遵守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冰墩墩”使用规范明确,奥林匹克标志的使用可以分为商业和非商业两种情况。
商业使用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规定,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形象和名称属于我国法律法规确定的奥林匹克标志,未获北京冬奥组委的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冰墩墩”形象和名称。
目前,国际奥委会全球合作伙伴和北京冬奥会官方合作伙伴和官方赞助商可以依法商业使用“冰墩墩”形象和名称。此外,北京冬奥会特许经营生产商和零售商可以依据北京冬奥会特许经营计划生产和销售“冰墩墩”形象和名称的特许商品。
非商业使用
机关法人、事业单位等非营利法人或者组织可以申请非商业使用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但须登录北京冬奥组委官方网站,按要求填报材料,进行申请。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辉解释:“商业性使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冰墩墩’‘雪容融’标志,比如将‘冰墩墩’印在衣服上,并进行销售。非商业性使用,则不含营利目的,如在政府部门举办且没有具体企业承办的论坛上使用‘冰墩墩’‘雪容融’标志,则属于该类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