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牵动着河南人民的心,大家纷纷投入抗击疫情的行动中。但有个别网民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在网络上发布、转发不实信息,甚至制造传播谣言,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目前,河南省多地公安机关已对多名故意制造传播涉疫谣言人员进行依法处理!
7月30日,洛阳市伊川县葛寨乡黄某坡(男,45岁),擅自编造涉疫情不实信息,并发布到微信群中,造成不良影响。
7月31日,黄某坡因扰乱公共秩序被伊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
8月2日,一则“商丘虞城县村民董某超新冠病毒核酸为阳性”的消息在当地微信群中传播。
经虞城县公安机关查处,该信息不实,虞城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对此进行辟谣,虞城县公安局对造谣者依法行政拘留并处罚款。
(一)7月31日,南阳市桐柏县陈某在微信群发布一条33秒的疫情语音信息,声称桐柏县某小区已被封,有2个发热的被拉走,有103人被拉去检测等。该语音被不明真相群众迅速扩散传播,造成社会恐慌。
桐柏县公安局网安大队和城郊派出所立即溯本追源对陈某进行询问。8月1日,桐柏县公安机关依法对其散布谣言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0元的处罚。
(二)8月1日,南阳市桐柏县孙某在微信群发消息称:“最新消息,桐柏县****昨天晚上检查出来两例新冠确认……”。骆某在微信群发消息称:“桐柏确诊三例”。两条信息均属不实言论,系散布谣言,扰乱了公共秩序。
目前,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孙某、骆某分别予以治安处罚。
(三)8月2日,南阳市镇平县一网民在微信群内发布“疫情防控升级紧急通知明天(31日)起全市恢复2020年初战时状态,不要离开本市,坚决不要出省,不流动”等涉疫情信息。经核实,该信息不实。
目前,镇平县公安局依法对张某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四)8月3日,南阳市南召县城关镇居民万某擅自将他人结果为阴性的核酸检测报告篡改、变造为阳性,并发布到微信群中,皇路店镇居民王某某看到该虚假信息后,未经核实转发至另一微信群内,造成不良影响。8月4日,万某、王某某因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分别被南召县公安局行政拘留。
五、驻马店市遂平县一网民发布涉疫不当言论被行拘!
8月5日,驻马店市遂平县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微信昵名称为“阳阳”的用户在微信群内散布涉及疫情的不当言论,引发公众恐慌,造成不良影响。
遂平县公安局依法对戈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8月3日,焦作市武陟县刘某某在朋友圈发布“紧急消息,盛世花园确诊一例,互相转告”涉新冠肺炎疫情信息,武陟县公安局网警大队及时发现,迅速核查,确认该消息不实。
目前,武陟县公安局以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将违法行为人行政拘留七日并处五百元罚款的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希望广大市民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网络并非法外之地,面对网络上铺天盖地的各类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的消息,大家要擦亮自己的眼睛,理性上网、文明上网,对于编造、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给予严厉打击。